颍上县律师: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需要自行提供证据
在离婚诉讼纠纷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婚姻状况、子女、婚后家庭生活等。颍上县律师认为这不符合允许离婚的情况。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的事实,否则法院不予接受,作为允许离婚的依据。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2日,杨某、谢某在合水县何家滨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良好,生了女孩杨某。2011年5月,杨某怀疑何某与他人关系不正当,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谐。2014年3月发生纠纷后,谢某带女儿住在母亲家,杨某提起离婚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杨某与谢某独立结婚,婚后有子女,双方应和睦相处。近年来,虽然双方存在矛盾,但夫妻关系并未完全破裂。虽然杨某提供了与他人有染的证据,但他无法证实自己的主张,也不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杨某不得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承担。
杨某拒绝接受上述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称谢某与同村男子薛某有染,生了一个儿子,导致夫妻关系完全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一审中,谢某也同意离婚,一审判决不允许离婚。
请求:
1.依法撤销合水县人民法院(2014)第749号民事判决;
2.改判其与何某某离婚;
3.判决婚生女孩由上诉人杨某抚养,被上诉人何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3万元;
4.判决由某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
被上诉人谢某某答辩:
1.与上诉人杨某的关系尚未完全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他坚决不同意离婚;
2.杨某表示,与同村男子有染不是事实。如果杨某坚决要求离婚,女儿应该被判抚养。杨某支付了5万元的抚养费,并向他道歉,为他恢复名誉,赔偿了8万元的精神损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二审发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包括:双方的陈述;婚姻登记录证明一份;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上述证据经一审证明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由我院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杨某未提交新证据,向法院提交女儿杨幼儿园学费票据1张,庆阳市人民医院10张,合水县人民医院10张。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儿童学费和生病医疗费用由其支付,杨某很少关心儿童。在质证中,杨某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医疗票据中有一张表明患者是上诉人,与本案无关。经审查,上述证据未直接注明付款人姓名,也不能直接证明杨某未履行照顾子女的义务,与本案无关,我院不予接受。
因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我院予以确认。
我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某与谢某的关系是否破裂,一审判决不允许离婚是否正确。经审查,双方独立结婚,婚后有女儿。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导致杨某有离婚的想法,但杨某主张谢某与他人有染,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考虑到谢某也珍惜与杨某的婚姻,且双方分居不满两年,双方仍有和解的可能,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允许双方离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承担。这个判决是最终的判决。
相关法规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