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律师:什么行为可以被视为自首
在法律或刑事案件中,我们可以尽快承认自己的罪行。投案自首都是挽回一点空间的机会,至少可以为自己争取减刑的机会。颍上县律师——张如彬为您介绍以下问题: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被视为自首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5、经调查确认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而是由亲友劝说、陪同投案;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往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也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的罪行;
9、在现场等待,明知他人报案,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
10、当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时,仍在一般排查询问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11、在劳动教育、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和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因特定违法行为被主动向执行机关说明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它符合立法初衷的情形,应视为自动投案。
13、犯罪分子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