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一样,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发生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上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国家工作人员会被认定。那么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
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徇私舞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
1、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时,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由于工作失误,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与本罪相同。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弊端、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低、专业素质差、工作经验不足,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内部活跃的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造成一些严重的损失。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严格区别于玩忽职守罪。但是,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以工作失误蒙混过关,逃避责任。
2、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职权,不应该使用,不应该使用,因此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玩忽职守意味着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竞争,难以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的人意识到自己在滥用职权,知道自己不应该使用,应该使用而不是使用。因此,对危害的结果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后者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应该履行而不是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是结合在一起的。此时,要确定其性质,更取决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如果是间接故意的,则是滥用职权,否则是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3、查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避的;
7、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8、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私舞弊。